全国服务热线 15895362805

详细阐述商标驳回复审的必要性

发布:2016-07-20 10:53,更新:2010-01-01 00:00

 

知识产权保护时代,商标申请量日益加剧,这也无形之中给商标通过率造成了影响,降低了审查的速度,被驳回,商标复审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注册申请被驳回缘由较多,商标相同、类似以及侵犯他人权益等原因Zui为常见,商标复审也需跟具体情况来展开。

柏权维相关负责人给我们解释到:其实每一个商标的驳回它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复审也不可盲目。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之规定,商标驳回可分为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

 

一、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理由通俗的讲就是违法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如下: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商标复审本身就是一个较为艰难的过程,申请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虑。

企业把握自己的权利,增加复议成功率,其实委托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根据复审情况来看,在专业化操作之下,成功率还是蛮高的。


 无锡玄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王梦玲:

 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100号国家工业设计园创意园b栋1203室

 

联系方式

  • 地址:无锡 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100号
  • 电话:82726831
  • 知识产权经理:王梦玲
  • 手机:15895362805
  • 传真:0510-82726831
  • QQ:1553058919
  • Email:1553058919@qq.com
产品分类